第562章 你懂的!(1 / 4)
第三,被害人自己放弃医疗费、误工费等费用的赔偿,并不影响被告人获得从轻、减轻处罚。
原本家属愿意代为赔偿,但对方提出高达80万元的数额,要求过高,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。
第四,本案中被告人、被害人以及相关证人各说各话。
按照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,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。
第五,被害人在本案发生之前,曾多次于其它场合,用言语刺激被告人,所以对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。
金胜这时端起一旁早已凉掉的咖啡,一口喝掉。
这几个辩护点.....只能说,中规中矩!!
“你把判决书给我看下。”
“好......”
卢晨立即把手机递了过来。
目前纸质版本还没寄到,只有电子版本的。
金胜伸手接过后,跳过前面,直接看向双方在庭审中的争议焦点。
不出意外,果然是讨论林杰睿的行为......到底属于故意杀人罪未遂,还是故意伤害罪既遂。
公诉方认为:
被告人的行为,造成被害人颈部、肩部、手臂,多处受伤。
以及全身其它处,防御性伤势。
这里有伤情照片、司法鉴定来进行佐证。
与被害人陈述中,提及被告人使用刀具,直接攻击其颈部,是能够印证的。
被告人也在案发后多次供述中,均承认了这一点。
另外,被告人一直辩解,仅仅只是想伤害被害人。
但在其颈部等全身多处伤害已发生,即被告人所谓,想伤害对方目的已达成情况下,依然再下楼持刀继续伤害。
这更能够说明.......林杰睿就是冲着S人去的。
金胜接着看向最后面部分。
经审理查明,并有下列证据证实:被害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.......
因此,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。
被告人林杰睿手持刀具,连续划砍、捅刺被害人颈部等重要部位,致使多处创口。
后再次行凶时,因其他人协力阻止,未能得逞。
其持刀行凶的部位以及方式,充分反映出被告人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。
故....辩护人关于只有故意伤害等相关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,不予采纳。
鉴于被告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,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,属于犯罪未遂,可以比照既遂犯,减轻处罚。
据此,依照《刑法》第232条、第23条、第55条第一款.....之规定。
判决如下:
被告人林杰睿犯故意S人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年,剥夺z治权利一年。
‘呼.....’
金胜缓缓呼出一口气。
有理有据,事实清楚。
怪不得卢晨提交的辩护意见,会被法官给否决了。
哪怕自己亲自上场,估计也很难改变罪名的认定。
律师又不是法师。
在这种案子上,同样无能为力。
总不能拿个话筒、通上电、去法庭上浑身抖起来吧!
到时候估计连自己都得进去‘冷静’一下。
一边把手机递回去,金胜一边开口道:“东西呐....我看完了。”
“你先自己说说看,具体有什么想法。”
经过大半个小时的等待,卢晨差不多已经完全平复了。
成熟的律师,需要懂得怎么调节身心。
否则一旦被情绪所支配,会忽略掉很多细节,极容易出错。
金胜故意把他叫进来晾着,目的就是如此。
这就跟两个人吵架,先把其中一人给劝离的意义是相同的
↑返回顶部↑